单位因为我工伤的原因被处罚,单位可以处罚我吗?
对工伤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可以进行处罚。 工伤认定的基本原则是无责任补偿原则。也就是说,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即使受害者负有责任,也要给予受害者工伤保险待遇. 无责任补偿原则虽然将工伤事故的责任与原因和给予保险待遇区分开来,但并不等于不追究事故责任,与此相反,还要认真调查事故的责任和原因,以便改进防护措施,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对工伤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如有必要,用人单位可给予行政上的处分或经济处罚。
以促使劳动者在今后的工作中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确保自身安全。 根据1991年3月***院颁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规定,企业应根据工伤事故调查组的事故处理意见以及防范措施进行工伤事故处理,如果事故调查表明,工伤事故的发生原因,是因为有人忽视安全生产,违规指挥,违章操作,***,或者是发现事故隐患、危急情况,不***取有效措施,则对责任者给予必要的惩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什么是新发生的费用?
在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再补缴社保保险的,工伤保险基金仅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人力***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十二、《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